全国首创!我省率先出台职业培训条例

2018-1-4 16: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7| 评论: 0

摘要: 我省率先出台职业培训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3条,主要对职业培训体系、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目前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是河南的首创,是全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职业培训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出台《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是河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深入推动职业培训活动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培训活动,推动职业培训工作从政府主导向依法促进转变、从注重规模数量向强化内涵质量转变必将产生重大作用。对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厚植河南省人力资源优势必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将从政府主导向依法促进转变。《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在参与职业培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针对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



为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针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规范经营的情况,《条例》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促进技能人才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长期以来,技工院校毕业生面临着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尴尬,对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来源:河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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